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分析
4月25日消息,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发布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情况分析》的报告。2015年至今,海淀法院审理了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约310件,多数案件涉及新型商业模式合法性的判断、行业规则的建立等,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
从这些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来看,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全国首例网络拍卖案系此类纠纷中之典型;二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全国首例网贷评级商业诋毁案系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商业模式下引发的纠纷;三是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全国首例涉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脉脉案”、浏览器更改UA跳过广告案、搜狗输入法歧视性对待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上,均与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差异,难度更大,裁判标准亦存在不相统一的情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的生效裁判,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对新兴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引价值,对诉讼参与人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提供建议,也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的竞争提供有益指引。
案例一:
乐视浏览器更改UA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
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发现乐视公司经营的乐视盒子中的乐视浏览器点播优酷网免费视频时,屏蔽了优酷网的贴片广告,有意针对优酷网更改浏览器UA设置并使用乐视播放器覆盖优酷播放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乐视公司则表示,由于优酷网针对不同端口有不同的广告规则,对iphone端浏览器不提供视频广告,用户体验和资源较好,所以,安卓系统的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乐视公司将浏览器UA(User-Agent)设置为iphone端标识。
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乐视公司不得更改乐视浏览器UA设置、链接优酷网iphone端并赔偿合一公司20万元。一审宣判后,乐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系浏览器经营者有意对自己的浏览器采取技术措施以获得视频网站为特定系统终端提供的服务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法院查明被告采取的技术措施并不是直接改变视频网站广告播放模式,而是直接对自己浏览器UA设置进行修改,使用户通过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优酷网将安卓端乐视浏览器误认为iphone端浏览器,从而推送不带广告的视频内容。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浏览器经营者的行为规则:由于终端设备系统设置、技术原因以及权利人区分终端设备授权等因素,视频网站或者出于主动的商业安排,或者由于技术兼容性等问题,会针对不同系统的终端设备推送不同的视频资源、提供不同服务。浏览器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有意采取技术措施获得视频网站为特定系统终端提供的服务,导致视频网站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简称瑞平公司),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房公司)。
瑞平公司为一家具有AAA资质的拍卖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瑞平公司曾于2012年与搜房公司合作,由瑞平公司为搜房公司在搜房网开展的“搜房拍”房产拍卖活动提供网络拍卖服务支持。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没有续约。此后,搜房公司未及时撤回搜房网上的瑞平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仍将瑞平公司作为“搜房拍”活动的合作伙伴,在近两年期间共组织房产拍卖400余场次,成交金额超过3.8亿元。瑞平公司认为,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其企业名称。搜房公司抗辩称,由于公司员工离职交接疏忽,未撤回搜房网上瑞平公司的相关信息,其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仿冒瑞平公司企业名称,仅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定,搜房公司在搜房网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且存在主观过错。搜房公司已使包括竞买人、委托人在内的相关公众误认为瑞平公司是为“搜房拍”活动提供拍卖服务支持的拍卖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法院判决搜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瑞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中主要涉及仿冒他人企业名称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网络拍卖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网络拍卖的相关立法还未健全和完善,如何在行业层面和立法层面规范如本案中拍卖行业这种传统行业从线下拓展至线上的各项行为是立法部门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案则从司法的角度,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定,为网络拍卖立法规则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素材,亦有利于网络拍卖行业的基本商业活动和行为,为维护好网络拍卖行业的竞争秩序和建立行业基本准则和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
脉脉非法获取微博用户信息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被告)。
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被告经营的脉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软件,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脉脉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合作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昵称、好友关系、标签、性别等信息。微梦公司后来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等信息。后双方终止合作,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微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要提出被告存在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教育等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双方合作终止后,被告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而是继续使用,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等。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
大数据时代,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注重用户信息保护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重要内容。本案是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正当性依据的典型案件。本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指引。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展现这些用户信息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保护社交网络平台上的各类用户信息,不仅是互联网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广大用户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他经营者在与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开展合作时,不仅要合法获取社交网络平台的用户信息,也应妥善保护并正当使用用户信息。
案例四:
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久亿公司),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世纪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简称苏州研究院)。
久亿公司诉称,其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双方为同业竞争企业。融世纪公司联合苏州研究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久亿公司发现,融世纪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一期)》中将久亿公司开办的短融网列为C级, 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二期)》中将短融网进一步降级为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等,上述评级报告等文章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久亿公司认为,融世纪公司不具有合法评级业务资质,在上述两期评级报告中对久亿公司的评价构成了对久亿公司的商业诋毁。融世纪公司辩称,互联网金融网贷评级领域尚无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其收集了大量公开事实和数据,并有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关于评级资质,在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实质性评判,而非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准入资质进行评判。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法院驳回了久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久亿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亦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时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体现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亦是体现司法裁判如何看待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合法性的典型案例。在当时的网贷市场环境下,部分投资人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信息,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本案正是充分考虑当时网贷市场行业现状,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要件,对涉案网贷评级的行为进行了评判。
案例五:
搜狗手机浏览器顶部栏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二原告发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二被告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同时二被告借助上述信息服务页面提供付费推广信息和广告内容而获取经济利益。
法院认为:搜狗手机浏览器在设置显示方式时,采取以下设计:当用户选择百度作为预设搜索引擎而使浏览器顶部栏左侧显示百度图标时,浏览建议中显示的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浏览器顶部栏在预设搜索引擎后,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是否会对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即在厘清了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合法“自留地”与侵犯他人权益之间的行为边界。手机浏览器作为网络用户进入互联网的窗口,一直以来均是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夺之地。一般而言,手机浏览器均会设置顶部栏,以供网络用户进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键入网址进入网站,目前该种运营模式已经形成了行业习惯。为方便网络用户,搜狗手机浏览器及市场上其他多种浏览器均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此种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属于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但是,用户在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索,而点击浏览建议中垂直结果仍进入搜狗搜索页面,浏览建议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二被告的该种经营模式超出了正当性的合法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对于规范手机浏览器显示方式设计的运营模式具有积极的行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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